1.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不含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和举办单位的变更) |
2.办事对象 |
1.市直事业单位;2.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实施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
3.办事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修订);3.《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粤机编办〔2012〕359号)。 |
4.办理条件 |
除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和举办单位外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变更法人证书相关内容,并通知单位前来换证) |
5.办理程序 |
1.申请。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变更登记申请。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4.换证。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放新证,同时收缴原有法人证书正、副本。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6.申请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文件:(1)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由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代替);(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本单位印章);(3)变更开办资金的,需提交本单位拟申请变更登记的上一月度资产负债表,及依据该表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4)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原单位名称公章的收缴证明(原单位名称公章应交由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
7.业务表格 |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8.受理部门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9.受理地点 |
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府大院综合楼四楼 |
10.受理网址 |
|
11.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12.联系电话 |
3276321、3276325 |
13.承诺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4.法定办理期限 |
无 |
15.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16.是否年检 |
否 |
17.权限来源 |
地级市权限 |
18.终审所在地 |
市级 |
19.收费依据 |
无(不收费) |
20.办理结果 |
换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21.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22.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