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2.办事对象 |
1.市直事业单位;2.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实施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
3.办事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修订);3.《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粤机编办〔2012〕359号)。 |
4.办理条件 |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5.办理程序 |
1.申请。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注销登记申请。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4.缴证。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已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正、副本。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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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3.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原件;4.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5.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30日内日发布3次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使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刊登注销公告的则不需提交);6.单位公章的收缴证明(原单位名称公章应交由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业务表格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
8.受理部门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9.受理地点 |
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府大院综合楼四楼 |
10.受理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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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12.联系电话 |
3276321、3276325 |
13.承诺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4.法定办理期限 |
无 |
15.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16.是否年检 |
否 |
17.权限来源 |
地级市权限 |
18.终审所在地 |
市级 |
19.收费依据 |
无(不收费) |
20.办理结果 |
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21.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22.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