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规审批方面的案例

时间:2012.08.24       [ 字体: 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 打印 ] [ 关闭 ]

   违规审批是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法规政策、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等相关事项的行为。包括违规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或加挂机构牌子、改变机构性质或经费渠道,违规增加人员编制、增加领导职数、自定编制、调整混用不同性质或不同层级的编制,违规审批人员编制结构,违规调整机构职能,违规审批用编计划等多个方面。

   机构编制审批是很严肃的行政行为,但长期以来,由于机构编制立法相对滞后,各地工作基础和水平不平衡,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使得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审批的现象。具体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条条干预”或领导意志下的被动型违规;第二类是地方和部门利益驱使下,打政策“擦边球”的变通型违规;第三类是对政策业务不熟悉或对具体办理事项的调查研究不深入造成的过失型违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是造成管理混乱。违规审批必然引起机构编制管理混乱,破坏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机构编制无序增长、财政负担加重等严重后果,进而削弱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降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威性。二是助长不正之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掌握着机构编制这一重要的执政资源,如果这个有限的执政资源被违规使用,不正之风必将如影随形。三是阻碍法治化进程。机构编制法治化是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楷模,如果无视法律的权威、知法犯法、违规办事,其危害性要比不懂法而违法更为严重,机构编制法治化进程必将受阻。四是降低政府公信力。各级编办既是党委工作部门,又是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编制工作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洁身自好,规范用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反之,就会降低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进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规审批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是指实施违规审批的具体机构编制管理机关。(2)客体。是指违规审批行为所侵害的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社会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特指《地方条例》及机构编制相关政策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等。(3)主观方面。是指违规审批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方面。是指违规行为表现出来的各种事实状态,包括违规审批的具体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这四个要件有机联系,相互作用,成为认定机构编制违规审批构成的法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地方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2.《地方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3.《地方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地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5.《地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6.《地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7.《地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8.《地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9.《地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0.《地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11.《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所列行为的第(一)、(三)、(四)、(五)、(七)和(八)项分别为:“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2.《地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13.《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其中,所列行为分别为:“(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15.《通知》规定,“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各地在推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

一、E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县政府驻外招商机构案

  【案情介绍】

   为了加快本县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E县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亲商、安商、惠商的优惠政策,并决定在北京、厦门、广州、上海四个重点城市分别成立县政府驻外招商局。为此,E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同意设立E县人民政府驻北京招商局、厦门招商局、广州招商局、上海招商局,均为副科级行政机构,并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后,根据行为和情节,决定建议E县编委改正违法违纪行为。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典型案例。E县编办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针对案例中E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擅自越权批准成立驻外招商局这一事实,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该县如确需设立驻外招商机构,可由县编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B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程序审批K县城市规划局机构案

  【案情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 BK县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日臻完善。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县建设局报告要求成立“K县城市规划局”,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县编办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然后报B市编办审核,B市编办审核后予以批准。接到批文后,K县即以县政府文件形式成立K县城市规划局,为正科级行政机构,与K县建设局合署办公。

  【处 理】

   省编办知悉情况后,决定责令撤销B市编办批文。同时,责成B市编办对设立“K县城市规划局”的议题作进一步调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并违反规定程序审批机构的典型案例。B市编办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按相关规定,B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只能对K县的机构设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权在B市政府。而B市编办对方案进行批准是违反程序的行为。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对B市编办采取通报批评、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确需成立K县城市规划局,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三、C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政策规定审批乡镇建筑工程管理站案

【案情介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再上新台阶,实现全县建筑业施工产值超百亿目标,C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县建筑工程管理局的申请,考虑到建筑业是C县的支柱产业,研究决定下发县编委文件,将原在乡(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的建筑工程管理职能划出,单独设立“XX乡镇建筑工程管理站”,为相当于股级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每个站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全县共新增17个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70名。

  【处 理】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责令C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立即纠正违规行为。C县编委按上级要求及时纠正了错误,收回已发文件。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政策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C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五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规定,违反了中办、国办《通知》中“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规定。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给予C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批评,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D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提高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机构规格案

  【案情介绍】

   位于沿海地区的CD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职业技能型人才紧缺。为缓解这一矛盾,加快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CD县教育局向县编委提出申请,要求将CD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由相当于股级事业单位调整为相当于正科级事业单位,以适应扩大招生规模的需要。县编委会讨论通过后,没有向C市编委报批就擅自以县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同意将D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升格为相当于正科级事业单位。

  【处 理】

   C市编委知晓情况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经查,D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提高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机构规格的情况属实。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D县编委撤销批文,重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的典型案例。D县编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五条和《通知》的相关规定。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按规定应由D县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针对案例中D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未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一级政府报批的情况下,即以县编委名义发文越权将相当股级事业单位升格为相当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五、D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批准加挂县旅游局牌子案

  【案情介绍】

   D县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环境区位优势。为加快发展旅游业,县文化局向县编委提出加挂县旅游局牌子的申请。县编办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编委会提出建议方案,编委会研究同意成立“D县旅游局”,在县文化局挂牌。由于不增加人员编制,编委会决定由县编委直接行文批复。

  【处 理】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D县编委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明确,如确需设立D县旅游局,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加挂机构牌子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D县编委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尽管该县只是增设一个挂牌机构,但审批权限仍然属于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一级政府。针对案例中D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在文化局加挂D县旅游局牌子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对D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果确需加挂旅游局牌子,D县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然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F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变更市接待办公室机构性质案

  【案情介绍】

   F市接待办公室原为市政府办公室下属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随着全市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市政府领导认为接待办是全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有必要加强市接待办公室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将市接待办由政府办公室下设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调整为正处级的行政机构,与市政府办公室合署。

  【处 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F市编委会撤销决定。同时明确,如确需改变F市接待办机构性质,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变更机构性质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F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变更机构性质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针对案例中F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未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超越权限将政府办公室下设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调整为正处级行政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F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七、G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变更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名称案

   【案情介绍】

   近年来G市(县级市)乡镇企业全面实施了产权制度改革,全市乡镇企业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概念已名存实亡。针对这一实际情况,G市编委会根据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申请,研究同意将其更名为“G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更名后机构级别、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保持不变。基于此,G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直接行文批复了该事项。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G市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该变更事项。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变更机构名称的典型案例。这类行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常认为只是变更一下名称而已,没有必要层层上报,其实已超越了自身权限,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针对G市编委在未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发文将原“G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更名为“G市中小企业管理局”,造成超越权限变更机构名称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确需变更机构名称,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八、H市编办超越权限改变市人民公园的经费渠道案

  【案情介绍】

   H市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过程中,为美化城市和满足市民休闲娱乐的需求,拆除了市内人民公园的围墙和临街商铺,将该公园改为开放式公益性公园。为此,市建委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公园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也在请示件上作出明确批示。H市编办接到请示后,考虑到有市领导批示,又处在创卫的关键阶段,遂以编办名义行文同意调整市人民公园的经费类型。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H市改正违法违纪行为,重新召开编委会审议该议题,并以编委名义行文批复。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改变机构经费渠道的典型案例。H市编办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这种调整经费渠道的做法,实际上是增加了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加重了财政负担。针对H市机构编制部门擅自将公园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实上增加相关编制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九、I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政法专项编制案

【案情介绍】

近年来,随着I市城市范围的扩大,社会治安压力日益加大,市公安部门感到警力明显不足。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创建全省社会治安安全市,市公安局向市编委提出增加100名政法专项编制的申请。经I市编委会审议,同意从该市待分配的行政编制中调剂下达市公安局50名,专门用于充实基层派出所、警务室警力。

   【处 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收回己下达的50名行政编制,恢复原状。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的典型案例。I市编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无权增加政法专项编制,也无权将行政编制作为政法专项编制使用。针对案例中,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给市公安局下达50名行政编制以充作政法专项编制的违法违纪行为,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可对该市机构编制部门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其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确需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I市编办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十、J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程序审批乡镇卫生所事业编制案

  【案情介绍】

   20022003年,J县根据当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将乡镇医院全部改制为民办非企业。为保证基层公共防疫、公共卫生等职能的正常履行,20073月份,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在乡镇卫生院已全面转制、没有保留政府举办或控股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地方,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独立的乡镇卫生所,由其承担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和农村卫生管理等职能”、“人员编制按辖区人口1.52.0/万的比例核定”的规定,J县卫生部门向县编委提出建立乡镇卫生所的申请,要求增加事业编制150名。J县是财政转移支付县(事业编制的审批权已上收至省机构编制部门),且没有多余事业编制可调剂,但县编委会考虑到有上级政府文件,遂同意各乡镇设立卫生所,并核定下达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10名,使得全县事业编制超出了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

  【处 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责令该县将下达的110名编制全部收回。建立乡镇卫生所所需编制尽量在全县内部调剂,确需增加的事业编制,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程序审批编制事项的典型案例。J县编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和《通知》的有关精神。上级政府文件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卫生所,适当配备人员。但作为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没有编制调剂的情况下,要增加全县事业编制总额,必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审批。针对案例中J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下达110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违法违纪行为,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对该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程序审批编制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果确需调整乡镇事业编制总量,须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十一、C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政策规定审批乡镇事业编制案

  【案情介绍】

   C县是一个产煤大县,境内大小煤矿星罗棋布,安全生产压力很大。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实基层安监力量,C县安监局向县编委提出给乡镇安监站增加事业编制60名的申请。县编委会认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充实基层安监力量十分必要,经研究同意给该县15个乡镇安监站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60名,用于补充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C县编委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政策规定审批编制的典型案例。C县编委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五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规定,以及《通知》中“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可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C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二、L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编制限额审批乡镇农技推广站人员编制案

  【案情介绍】

   L县在2002年的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每万亩核定2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的标准,核定下达了全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总编制118名。2007年,该县农业主管部门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由,提出增加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50名编制用于招录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县编委考虑到新农村建设是现阶段全县的中心任务,研究同意增编38名,使得该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总编制超过了规定标准。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知悉情况后,责令L县编委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恢复原状。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的典型案例。L县编委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六条规定,违反了《通知》中关于“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的规定,违反了上级政府的编制限额规定。针对案例中L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编制限额给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增加编制,造成农业技术服务站总编制超过编制限额的违规行为,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以及《通知》精神,可以对该县编委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十三、M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擅自为议事协调机构单独核定编制案

  【案情介绍】

   为争创全国卫生城市,M市市委、市政府下发了《M市争创全国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并成立了以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M市争创全国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和卫生局的申请,研究核定了市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名行政编制,专门用于创卫工作。

  【处 理】

   省编办对M市编办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收回己下达的3名行政编制,将争创卫生城市的具体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同时要求M市明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撤销期限。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擅自为议事协调机构单独核定编制的典型案例。M市编办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市成立的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及设立的“M市争创全国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均是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且不得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得单独确定编制。针对M市擅自为议事协调机构单独核定编制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四、Z市以“机关用人控制数”名义自行设立其他类别编制案

  【案情介绍】

   Z市(县级市)为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年财政收入近40亿元,城市面积超过60平方公里,城市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此,Z市城管局向市编委提出申请,要求增加80名行政编制用于录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由于行政编制总额是国务院审批的,地方无权突破, Z市编委会在研究城管局申请时,认为地方财政有实力负担养人经费,于是采取了变通处理的办法,即以“机关用人控制数”的形式下达市城管局60名自定编制,用于配置城管执法人员,新录用人员待遇比照机关公务员,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外资金负担。

  【处 理】

   省机构编制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情况属实。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责令Z市编委限期纠正这一违法违纪行为。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的典型案例。Z市编委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针对Z市编委以“机关用人控制数”形式擅自设立其他类别编制,扰乱机构编制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Z市编委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十五、K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规调整使用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案

  【案情介绍】

   2006年,K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所属L市市编委《关于调整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将原县司法局承担的“承办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依法治理工作”职能划出,交由县政法委员会承担,并将“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为县委政法委的合署机构,核定3名行政编制,增设专职副主任(副科级)职数1名。同时,考虑到K县县级已无行政编制可调剂,县编办建议县编委从乡镇调剂3名行政编制用于此项工作。县编委同意了这一建议,于是,K县编办正式行文从乡镇调剂了3名行政编制。

  【处 理】

   L市编办知悉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K县违规调整使用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的情况属实。L市编办报市编委同意后,决定给予K县编办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规调整使用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的典型案例。这一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县级机关与乡镇机关的行政编制属于不同行政层级,只能在各自层级内调剂。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针对这一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果确需调整使用不同层级的编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六、N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审批市物价局领导成员职数案

  【案情介绍】

   2001年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时,N市(县级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该市物价局行政编制12名,领导成员职数3名。近年来,由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N市先后安排3名乡镇党政负责人担任物价局领导干部,另安置2名副团职军转干部担任物价局领导干部,使得市物价局领导干部总数达到8名,不仅挤占了工作人员编制,而且造成了严重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现象。为此,市物价局提出报告要求增加5名领导职数和5名行政编制。市编委会考虑到市物价局“官多兵少”的实际,同意在市物价局“三定”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之外,再增加4名领导职数。另外,由于N市行政编制己无法调剂,故暂不予增加。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N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限期纠正这一违法违纪行为。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典型案例。N市机构编制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超限额审批领导职数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是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需要花大力气解决。N市这一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领导职数管理的混乱,使得领导干部配备过多过滥,行政效能大大降低。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其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十七、P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案

  【案情介绍】

   2006年,R省省编办按照省政府《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核定P市(县级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8570名,同时,按照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总编制的控制比例,明确了专任教师编制7285名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1285名,全市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15%2007年该市在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中,把近978名不能胜任教学的教师转入教辅和后勤岗位,造成教辅、后勤岗位人员骤增。为此,市教育局写报告要求调整教职工编制结构。市编办根据实际情况,同意了市教育局的申请,并以文件形式重新核定教辅、后勤人员编制1885名,使全市中小学教辅、后勤编制比例上升到22%

  【处 理】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督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根据《地方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P市限期纠正这一违规行为,恢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原状。同时,根据P市的实际情况,要求市教育局妥善做好对有关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对培训后仍不合格的人员,要妥善做好转岗和分流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结构补充教师队伍,维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审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典型案例。不按结构比例规定审批人员编制结构的情况,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时有发生。《通知》明确规定,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下级机构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R省省政府《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普通高中一般不超过16%、职业高中一般不超过18%、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针对P市擅自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的违规行为,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R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用编计划案

  【案情介绍】

   R市统计局下设的经济普查中心核定事业编制9名,实有人员5名。为充实普查中心工作力量,20073月,市统计局具报告至市编委,申请使用4名空编录用工作人员。但此前,R市所在地的省编办、省人事局、省统计局己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省以下统计局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冻结的通知》,要求“自20051222日起,对各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实行冻结”。R市编办主任与统计局局长私交不错,在其反复攻关下,同意了统计部门的用编申请,并为4名新录用人员办理了入编手续。此外,为规避省有关部门关于编制和人员冻结的规定,R市编办主任授意将批准用编时间和人员入编时间均调至20057月份。

  【处 理】

   省机构编制部门责令市编办纠正这一违规行为,并对R市编办主任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建议R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用编计划的典型案例。R市编办的行为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精神。R市编办主任为了遮人耳目,不惜弄虚作假,擅自将审批时间前移,其行为十分恶劣,造成的后果也较为严重。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摘自中央编办和江苏省编办合作编写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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