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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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前述九大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例之外,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例还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单位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单位对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等。这一系列行为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影响了正常机构编制管理活动,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损失,损害了政府形象,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这些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由于涉及面广,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也各有不同,必须因事而异,具体剖析。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地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2.《地方条例》第二十七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6.《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8.《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一、F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

  【案情介绍】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无序增长的态势,CF市机构编制部门决定冻结机构编制审批事宜,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编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借此机会,F市编办事业处决定在进行事业编制调剂时收取一定的编制调节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下:调剂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增加编制的单位需缴纳编制调节费用3000元(具体分成是编制减少部门2000元,事业处1000元);调剂1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增加编制的单位需缴纳编制调节费用2000元(具体分成是编制减少部门1200元,事业处800元);调剂1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需缴纳编制调节费用1500元(具体分成是编制减少部门1000元,事业处500元)。这一政策出台及实施后引起了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处 理】

   C省编办受理举报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确认F市编办事业处擅自收取编制调节费用的情况属实。鉴于此,C省编办责令F市编办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在全省范围内就此事进行通报批评。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滥用职权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集体、人民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例中,滥用职权的主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客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导致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国家、集体、人民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失,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滥用职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集体、人民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及其结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行使职权不到位;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第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集体、人民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了损失。

本案例中的CF市编办事业处工作人员违法收取编制调节费用,不仅给编制增加部门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F市编办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B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精神,HB市启动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首先对该市59家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实施了改革。其中,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48家单位进行了转企改制,脱离了事业单位序列。但2007年事业单位年检之际,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关负责人找到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M,希望M帮其办理事业单位年检业务,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送给M局长10万元现金。在金钱的诱惑下,M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办理了年检合格手续,该单位因此享受了事业单位有关减免税收的政策,但国家却流失税收50余万元。

  【处 理】

   H省编办接到举报后,立即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且M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鉴于此,省编办与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责令B市编办限期撤销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007年度年检合格决定,依法注销该单位的登记手续,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将M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追究其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典型案例。玩忽职守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例中,玩忽职守的主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客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玩忽职守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非故意。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知道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却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根本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本案例中的B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M身为该市编办的中层领导干部,理应知晓该市有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及其精神,却未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责令B市编办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将M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Y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案情介绍】

   JY市人事局长、编办主任G的女儿大学毕业后,通过关系迸入Y市档案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占用事业编制。2007年,在G的授意下,Y市档案局没有经过公务员招考程序,擅自将G的女儿调入市档案局机关任副主任科员,占用行政编制。与此同时,G个人利用职权,擅自给市档案局增加了3名行政编制和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处 理】

   受理此案后,J省编办与省纪委(监察厅)、省人事厅进行了联合调查,确认举报人反映Y市人事局长、编办主任G循私舞弊的情况基本属实。为严肃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纪律,J省编办、省纪委(监察厅)、省人事厅责令Y市档案局限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G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Y市人事局(编办),并要求Y市编办严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Y市档案局增加的编制和领导职数。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典型案例。徇私舞弊通常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的主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客体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利用职权实施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徇私舞弊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本案例中的G作为市人事局长、编办主任,熟知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政策,但为了给亲属谋取私利,明知故犯,影响恶劣。因此,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J省编办、省纪委(监察厅)、省人事厅应当对G的循私舞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X单位负责人Q打击、报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案

  【案情介绍】

   200610月,ZH厅下属X单位工作人员LZ省编办和省监察厅反映,X单位负责人Q的妻弟Y2002年大学毕业到该单位工作半年后,2003年考人大学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20067月毕业后,Y未回X单位工作,但三年来一直占用着1名事业编制,且享受了该单位发放的工资和福利。Z省编办和省监察厅经过调查,确认L反映的情况属实。200612月,Z省编办、省监察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定Y在脱产攻读研究生期间属在编不在岗性质,不能领取工资和福利,在读书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福利应全部追缴财政。据此,ZH厅向Y追缴了其2003~2006年领取的工资和福利共计108000元。20071L2006年度考核中,被X单位评为“不称职”等次。20075月,L向有关部门申报中级职称时,X单位不出具同意其申报的文件证明。于是,L就其受单位不公正对待之事,向Z省编办和省监察厅再次举报。

  【处 理】

   Z省编办和省监察厅受理L的再次举报后,非常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核实L的遭遇与其举报Y脱产读研究生期间仍从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一事有密切关联,X单位负责人Q涉嫌打击、报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为此Z省编办和省监察厅积极与X单位的主管单位——该省H厅联系沟通,建议H厅对Q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处理,并公正对待L的合理要求。

  【分 析】

   这是一起打击、报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的典型案例。打击报复举报人,是指被举报人或者与被举报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侵犯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采用的主要手段有利用职权对举报人给予不公正的对待或采取各种所谓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打击报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被举报人举报的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客体是举报人的正当权益,主观方面是具有打击报复的故意,客观方面是采取了打击报复的具体行为,并使举报人的正当权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地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打击报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其危害性不仅体现在直接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而且严重挫伤群众参与举报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对这类案件进行严肃处理。

   本案例中的L在举报与X单位负责人Q有亲戚关系的Y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福利,且因Z省编办、省监察厅介入而被追缴读书期间从单位领取的工资、福利一事发生后不久,就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受到了单位不公正的对待。经调查取证,确认是由于X单位负责人QL举报之事怀恨在心,因而故意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对L进行打击报复。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故对打击报复L.X单位负责人QZ省编办、省监察厅建议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G省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故意泄漏举报人情况案

  【案情介绍】

   W原是GSD县的县委书记。2006年底在其调任SJ局局长不久前,在D县突击超职数提拔了18名局长、副局长。此事被人举报至G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等有关部门。为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经该省编委领导同意,G省编办将W突击超职数提拔干部之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G省组织部门宣布,W突击超职数提拔干部的任命无效。S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给予W党内严重警告处分。W有个远房侄子MG省编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工作。WM处得知,其突击超职数提拔干部之事系D县退休老同志C牵头向G省编办等部门署名举报的。知悉情况后,WC怀恨在心,决定以暴力报复C的举报行为。20076月,W授意D县社会无业青年将C打成重伤。

  【处 理】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震动,受到了G省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经有关方面调查核实,举报人C的有关情况是G省编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工作人员M泄露给W的,以致C被打击报复。20078月,G省编办给予M记大过处分,并修订了有关工作制度,在全省机构编制系统深入开展了教育活动,以增强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另由于W的行为己经触犯了刑,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行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 析】

   这是一起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典型案例。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是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故意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出去,导致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体是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的正当权益;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故意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客观方面是泄露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使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损害。

  《地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违反了这一规定,其危害性不仅体现在直接侵害了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挫伤群众举报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积极性,不利于发动群众参与机构编制监督工作,不利于形成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合力。为此,必须对这类案件进行严肃处理。

本案例中的M身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明知将举报人C的有关情况泄露给W,可能导致WC实施打击报复。但出于亲戚关系的考虑,还是将C的有关情况提供给了W,以致CW打击报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对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六、T省农业厅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案

  【案情介绍】

   T省政府组织开展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动中,T省编办审核发现,省农业厅擅自将本应由机关承担的全省兽药监督工作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省兽药检验所承担,由其负责兽药的行政许可管理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处 理】

   根据行动方案的要求,T省编办就审核发现的农业厅将行政职能自行交给其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有关情况向T省政府作了汇报。T省政府责成农业厅进行整改。农业厅将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收回至厅机关履行,并向省编办提出增加行政编制的申请。省编办要求农业厅通过机关内部调剂的办法,解决履行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所需行政编制。

  【分 析】

   这是一起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典型案例。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党和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机构编制管理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才能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控制机构编制无序增长,优化党政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否则,机构编制的基础作用就难以确立,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可以是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还可以是有关群众团体;客体是正常的机构编制管理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属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对拒绝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执行不力的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

   具体来讲,本案例中的T省农业厅违反了中央关于不得自行将行政职能交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政策。《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7号)规定,“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通知》进一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这表明,法规并没有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授权给兽药检验机构承担。T省农业厅自行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交给省兽药检验机构承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T省政府责成农业厅进行整改。农业厅将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收回至厅机关履行。T省编办认为,兽药监督管理本就是农业厅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能,要求农业厅通过机关内部调剂的办法,解决履行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所需行政编制。

七、A市对上级单位、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案

  【案情介绍】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委、省政府批准B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A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A市商业贸易局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国资委,承担的流通管理职能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同时将市经济委员会更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撤销市商业贸易局。但实际运作中,该市商业贸易局牌子没摘,办公地点没变,人员没动,仍像以往那样,以“市商业贸易局”的名义开展工作。

  【处 理】

   中央编办受理举报后,要求B省编办负责调查处理。B省编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本应撤销的A市商业贸易局依然正常运作之事属实。B省编办向省编委领导汇报并经同意后,要求A市进行整改。A市按照B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A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撤销了市商业贸易局,将该局的有关职能分别划转至相关部门,并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妥善安置了人员。

  【分 析】

   这是一起对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典型案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运行较长一段时期后,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机构、职能等进行相应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是机构改革的依据,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此,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否则,就无法达到改革目的,影响改革部署,破坏改革成果。

   对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这一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既可以是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还可以是有关群众团体;客体是正常的机构编制管理活动;主观方面是单位故意对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客观方面是单位实施了与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行为,影响了改革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对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属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与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本案例中的A市没有按照当地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撤销市商业贸易局。为此, B省编办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A市限期整改,将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落实到位。若A市政府认为根据实际需要,确需保留市商业贸易局,也可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对其政府组成机构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摘自中央编办和江苏省编办合作编写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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