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2.办事对象 |
1.市直事业单位;2.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实施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
3.办事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修订);3.《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粤机编办〔2012〕359号)。 |
4.办理条件 |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5.办理程序 |
1.申请。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申请。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4.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放法人证书。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6.申请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免于提交); 4.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出具); 6.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由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代替);7.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8.《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一式两份。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7.业务表格 |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3.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 |
8.受理部门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9.受理地点 |
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府大院综合楼四楼 |
10.受理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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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12.联系电话 |
3276321、3276325 |
13.承诺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4.法定办理期限 |
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
15.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16.是否年检 |
否 |
17.权限来源 |
地级市权限 |
18.终审所在地 |
市级 |
19.收费依据 |
无(不收费) |
20.办理结果 |
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21.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22.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