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编办机关党支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编办党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市编办党支部在市直机关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支部全体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党支部的工作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加强组织和思想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党内外同志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进行思想政治学习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学习。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党员的积极性。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群众的生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纠正错误思想,抵制不良风气。教育党员和引导群众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教育和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搞好各业务机构党风廉政建设。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七)认真搞好党员的民主评议活动,激发党员创先争优,争做合格党员的意识。对不合格或违纪的党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报请机关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条 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每届任期2—3年。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应当由政治觉悟高、党性观念强、有一定群众基础、会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政治工作经验、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凡属本支部的重要问题,都要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支部书记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负责。